12348律师: 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杨先生: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与朋友小孙是同乡,都在贵阳工作,我们二人关系较好,小孙有一辆轿车,新春假期结束,小孙开车载我一同返回贵阳务工,通过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已向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我朋友小孙负事故次要责任,我无责任。现在我受伤在医院治疗,请问我可以要求朋友小孙赔偿吗?
12348律师:您好,本案在法律上属于“好意搭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经交警认定您朋友小孙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小孙应对您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在责任比例的基础上减少赔偿金额。
市民杨先生:我朋友小孙中途在加油站加油,我自愿帮他支付了100元油费,这种情况下我也算是无偿搭乘人吗?对方能主张减轻赔偿责任吗?
12348律师:如果您向小孙发出搭乘意愿,小孙同意无偿搭乘的,那么您中途自愿支付油费的行为不导致您和您朋友成立运输服务法律关系,不影响好意搭乘的认定。同时在认定您朋友小孙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主要依据,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小孙是否存在“潜在危险扩大行为”来判断。
市民李先生:现在我因骨折受伤住院,我能要求哪些赔偿?
12348律师: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您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等。若造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失去劳动能力,并且您有需要抚养的人,还可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市民杨先生:好的,我知道了,谢谢您的解答。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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