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成果  -  理论文章

当代贵州:李华红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样态

发布日期: 2024-06-21 10:44 来源: 当代贵州 字号:    

印江自治县美丽乡村俯瞰(张金万 摄 贵州图片库供图)

进入点:面对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要把推进乡村治理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以系统思维和制度化实践开辟乡村发展道路、开拓制度创新,促进乡村社会繁荣稳定,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

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我国乡村人口比重从2005年的57%下降为2023年的33.8%。在此过程中,包括贵州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出现乡村人口减少、劳动力缺失、农村传统文化受到冲击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乡村治理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和演变趋势而走向现代化,亟待关注和研判。

乡村治理应趋向多元主体。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推动乡村治理主体由单一主体如基层政府,向包括村民、社会组织、新乡贤等多元主体转变的过程。例如,日本“一村一品”运动中,村民与社区干部共同合作确定发展重点;加拿大伙伴型乡村治理模式通过主动沟通的方式将村民纳入治理主体中,并建立跨部门协作工作小组,以协调解决相关治理事项;重庆市渝中区建立党员干部“123”遍访制度,实现了村民可在家门口找干部的便捷,大幅提升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浙江杭州的建德市开发智慧治理App,将留守村民、外出农民等群体纳入乡村治理主体中,使得解决村民诉求的效率大幅提升。

乡村治理应面向重点群体。随着乡村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失,留在乡村生活的村民以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等为主。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对外出农民、留守农民等重点人群应给予重点关注,一方面要关切他们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要让他们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并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譬如,对于乡村留守老人,村委会及基层政府可为其提供健康监测、开设乡村老年大学、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对于留守未成年人,可在乡村公共区域提供儿童读物、学习辅导、文体活动等服务,加强对乡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陪伴。对于留守妇女与易返贫人口,可与周边乡村或乡镇联合,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服务以助其增收等。

乡村治理应以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为先。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点任务。当前,乡村产业高效发展对于提升村民收入及生活水平有着很大的作用,且乡村产业发展还应置于乡村发展的首要环节。可以说,乡村产业发展是乡村治理的前提,乡村治理是乡村产业发展的保障。尤其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导致劳动力数量大幅降低,进而导致乡村产业业态相对低级、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发展缓慢等一系列问题的时候,更需要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这里必须遵循两大原则:一是聚焦产业业态创新乡村治理。我们可借鉴一些地区“一村一品”的成功经验,深入挖掘各乡村的比较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乡村旅游特色产业等,并强化乡村品牌建设,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升乡村特色产业的竞争力。二是聚焦生产空间创新乡村治理。要打破现行藩篱,科学调整工农、城乡关系,合理规划城乡发展空间和城乡产业布局,以高效的乡村治理所衍生出的发展机遇和增长点来吸引更多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逆流入农村,并赋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进而助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乡村治理理念应转向民主化服务化。过去以行政命令为主、自上而下的上级组织主导型乡村治理方式存在着决策过于集中、资源配置不均且效率低下、乡村承接能力有限且差异较大等问题,形成“上面热而下面冷”的困局。在人口外流背景下,我国乡村结构以及村民思想观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对民主、法制、公平公正、安全与环境等方面均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乡村治理理念也必须适应性调整,即必须树立民主化、服务化的理念。要建立适宜的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好诸如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村民参与少、参与渠道不足问题,解决好村民与基层政权或组织的衔接不畅等矛盾。在服务化方面,乡村治理要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主要目标,即要牢固树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思想,坚决抛弃官本位、权力本位、政府本位的旧式思维,切实以服务的准度、力度和零距离,全力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难题。

乡村治理半径须应势而调。在农业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空间有较为紧密的关联。但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升,农业生产不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导致多余的劳动力向城市地区等拥有制度优势以及公共服务优势的地区流动,进而导致我国城乡空间布局发生改变和深刻调整。在国土空间尺度上,乡村可分为城中村、城郊村等较发达的乡村、生态功能区村庄以及农区村庄等。在城乡空间尺度上,则表现为空间重组(如乡村合并、集中居住等)以及空间跃迁(如乡村行政区划调整等)。对于乡村治理来说,城乡空间布局的变化将造成治理半径发生重大变化,这要求不同类型的乡村要在实践中探索适合自身的治理模式。如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庄未来可能演变成为专业农庄,空间范围将有所收缩,而另一部分生态功能区的村庄甚至将逐渐消失。因此,部分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将治理单元缩小至自然村,这时可仿效部分发达地区,在乡镇与村之间增加服务区以有效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并缓解公共服务不均衡的问题。

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应全面提升。近年来,随着村民受教育程度的提升、接受信息渠道多样化以及法律宣传在乡村的深入,村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尤其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也敢于通过村委会、基层法院等途径去维权。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调解纠纷1084万件,其中很多涉及基层的人和事。显然,村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升对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但是,部分地区的乡村法治仍存在建设主体缺失、群众法律意识薄弱、乡村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需从降低村民维权的经济与时间成本、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乡村治理手段应科技化。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乡村治理也应顺势而为,不断加强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积极开展乡村智慧治理。第一,可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村务、党务、财务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第二,也可通过网络会议、直播平台对于村民大会、选举大会等乡村重要会议,开展直播与直播回放,有利于相关群众尤其是外出村民及时了解乡村工作。第三,对于有条件的乡村还可联合开发数字化乡村治理平台,为不同村民群体尤其是特殊群体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课题“改革开放以来贵州乡村演变特色与趋势研究”(课题编号CXGD2303)阶段性成果]

来源:《当代贵州》2024年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