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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6-04 15:19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根据《国家治安管理条例》、《国家信访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消防法》、《贵州省信访条例》和中央、省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慰问、应急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工作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全院干部职工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减少不安定因素,努力减少、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我院社会治安秩序,以保障和促进我院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院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党政办,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要求和部署,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计划安排和具体措施,向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二)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抓好综合治理工作。

    (三)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用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抵制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上级综合治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1.治安保卫存在严重隐患的;2.办公室屡次出现被盗的;3.严重干扰办公正常秩序的;4.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本院的防火、防盗工作,严禁存放易燃、易暴物品。

    (四)检查、考核、验收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五)主动参与维护我院秩序,参加综合治理工作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其它工作

    在全院干部职工及家属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严防“法轮功”等邪教的侵蚀,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信访、维稳应急工作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公开、公正、便民和维护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办事和按政策办事;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防止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原则。

    第二条 组织领导

    院党委书记主要负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信访办公室设在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信访、维稳应急日常工作。

    第三条 接访登记

    党政办公室设信访专用登记簿,负责信访登记工作。对信访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反映的问题及其后续办理的情况要如实登记,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办理,不得漏登、有意不登记。如遇重大信访事项时,要急时报告相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 办理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要求。

    (二)接到信访、维稳工作的报告后,应作好有关记录。对能够当场及时处理的问题,工作人员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不能及时处理的信访件,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不在时,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及时做好相关预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或向有关领导请示后办理或回复。

    (三)院属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对合理的要求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对虽属合理,但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件,接访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信访条例的规定说明理由,明确告知来访人员通过其它渠道和方式解决。

    (五)遇有信访人员不遵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影响接访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仍然不听劝阻,采取继续滞留、吵闹、聚集等方式的,应及时向省维稳办报告,同时向110报警,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五条 接访要求     

    (一)接访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做好接访记录。

    (二)对于通过信访渠道及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由院信访办认真作好记录,经院领导批示后,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按职责业务范围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三)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访者为自己办私事。

    第六条 坚持维稳工作排查

    根据维稳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院不稳定因素排查和分析汇总。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经常了解情况,随时掌握影响稳定的有关因素,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第七条 建立维稳应该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维稳应急信息网络,保持维稳应急信息畅通。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维稳应急办关于维稳应急工作的指示,对收集到的可能出现的不稳定信息,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注意跟踪有关情况,随时向省维稳办报告。

    第八条 注重保密工作:信访、维稳应急工作资料属保密材料,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我院消防安全工作由党委领导,党委书记主要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政办负责日常工作,并督促协调院属各部门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二条 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彻底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负责检查本部门的火源、电源管理情况,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党政办。

    第四条 加强对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对消防器材及设备维护、保养、更新;在全院范围内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五条 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拨打119报警,并组织扑救,引导疏散,同时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内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凡经常进入院内停放的车辆,须办理“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车辆出入证”(“车辆出入证”每半年换发一次),凭证进院停放,并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

    第二条 正常情况下车辆只能从梭石巷前门出入;万东桥下后门只作人行通道和车辆应急出入口。

    第三条 车辆停放原则上实行收费管理,由院管理部门对停放车辆收取车位卫生费,负责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和通行。车辆出现的一切损失,由车主及驾驶人员自行负责(或通过投保解决车辆丢失和损伤等损失)。

    第四条 车辆停放及车位卫生费收取办法:

    (一)租用我院办公用房用户的车辆,凭租房合同和“机动车行驶证”到管理部门交纳车位卫生费,并办理“车辆出入证”。

    (二)住院内的职工自有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到管理部门交纳车位卫生费,并办理“车辆出入证”。

    (三)住院外的职工自有上下班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到管理部门免费办理“车辆出入证”。

    (四)院内原则上不对外停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院内停放的,按照临时停放车辆收费。

    (五)大院内只能停放小型车辆,不能停放大、中型以上车辆(工程、搬家、急救、消防、抢险、和运货车辆只能短时停放除外),客运出租车不准进入大院。

    (六)载有危险品、化学品、毒品、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大院内停放,如若违反,造成的后果由驾驶人员及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和个人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核。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干部职工要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渎职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酌情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中共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