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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0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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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04 16:15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的民主建设,保障职工参与院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按照省直工委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院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推进院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科院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院党委、行政、机关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院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院行政关于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院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情况,以及干部任免,职工晋级、奖惩、调动、辞退、岗位交流、进修培训等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

    (二)对院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院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院职工医疗保障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并监督执行。

    (五)协助有关部门,参与院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工作。

    (六)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院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以院各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根据《贵州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院职工代表应占全院在职职工人数的25—35%。职工代表中应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工勤人员,以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第十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对院内部事务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适时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大会召开前,如有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五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推进和谐社科院建设,促进院各项业务的开展,推动创建“四型”(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单位,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会同行政部门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  院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三)指导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四)协助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大会提案的办理;

    (五)维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中共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