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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 2014-06-0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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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04 16:54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为充分利用院内外科研资源,加强我院与院外社科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提高我院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活跃学术氛围,规范学术活动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使我院学术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学术活动范围

    1、本院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及全省性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

    2、本院邀请的省外专家学者在我省开展的学术活动;

    3、本院组织的全院性学术活动;

    4、本院各部门组织的院内学术活动;

    5、(本院干部职工)参加的院外学术活动。

    二、举办学术活动的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遵守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4、符合我院实际和规章制度,遵循报批程序。

    三、举办学术活动的申报批准程序

    1、凡由本院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活动,由具体负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方案,报院党委、院行政研究决定。

    2、对全院性的学术活动,由科研处统筹,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3、院属各部门的学术活动,由各部门提出方案,到科研处备案,报分管院长批准。

    四、学术活动的组织

    1、学术活动的类别主要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研讨会等。

    2、每年争取由院主办或承办全省性研讨会,适时争取承办西部地区或全国、国际性的研讨会。不定期邀请院外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学者到本院作专题学术讲座。

    3、由院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活动,由院办公室、科研处牵头,有关处、所参与组织。

    4、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和各所科研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各研究所要积极争取主办或承办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研究所举办的学术活动,由各所自行组织。

    5、(本院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专家、院重点学科领衔人和学术带头人、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在研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每两年在院内作1次学术讲座。)

    6、参加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的部门和人员,要计算工作量,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举办学术活动的费用

    1、属院主办、承办或安排的学术活动,经费由院负责解决。属我院协办的,院视情况提供适当经费资助。

    2、院属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其经费自行负责。因特殊情况需院资助经费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给予适当资助。

    六、在职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1、鼓励和支持在职科研人员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活动。

    2、科研人员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自觉维护本院和个人的声誉,不能影响院内科研任务的完成。

    3、在职科研人员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会议、讲课和作学术报告等,凡临时性的可自行参加,离开贵阳市的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所所长和副所长要经分管院长同意,出省要经院长同意。凡是长期性的,包括在院外兼任教授、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等,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4、在职科研人员参加院外学术活动的时间与院内活动时间冲突时,原则上须参加院内活动,有特殊情况应报批。

    5、在职科研人员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凡是个人提出的,经费由个人负责。与承担课题相关的,费用按有关规定从课题经费中支出。由研究所安排的,费用由研究所包干经费或自筹经费解决。由院统一安排的,经费由院负责解决。

    6、经本单位安排参加重大学术活动的科研人员返院后,应向本所或全院介绍主要内容,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情况。

    7、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