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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0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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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科研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科研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6-04 17:01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为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崇尚诚实劳动,加强学风作风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建设一支热爱科研事业、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科研队伍,特制订《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科研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一条 遵守法规和道德规范。在科研工作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中提出的道德规范。按照“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要求,履行科研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第二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讨论和正确评价。反对因学术观点不同而贬低别人、武断压制、用不正当方式拔高自己成果的行为。

    第三条 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对理论探索中的失误,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把理论是非与政治立场相混淆。对偏离或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理论观点,要坚决反对。

    第四条 坚持理论创新。在科研工作中努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避免因袭前人、墨守成规,因循守旧、故步自封。

    第五条 提倡团队精神。鼓励集体合作,弘扬团队精神,发扬良好风尚。在科研工作中相互尊重,以诚相待,互相支持,避免“文人相轻”现象。

    第六条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在承接境外合作研究项目,参加境外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和公开出版科研成果时,应严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科研秘密,不允许出现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行。

    第七条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正确对待学术工作中的名和利,将个人事业的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弘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研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客观、诚实地阐释研究成果,反对为得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主观臆断而投机取巧、断章取义,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调查数据;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成果数量而忽视质量的倾向。

    第九条 遵循鉴定验收程序。对于未经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和规范程序验证,对于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课题成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研讨和送审,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报告研究结果。

    第十条 履行研究协议。在承接合法资助研究项目时,最终研究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同意。要恪守信用,严格按照合同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保质、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基金、省长资金项目等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课题研究经费,确保经费用于科研工作。不允许出现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票据报销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规范发表研究成果。不重复发表研究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予注明。引用他人已发表的成果,应对照原作认真核对并注明出处及原作者。他人未发表的成果,未经其允许不得引用。反对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成果署名要名实相符。作者排名顺序应真实反映在研究过程中作出的贡献。不允许在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署名者的实际贡献。

    第十四条 坚持求真务实。自觉避免违背科学精神、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研究活动,克服科研工作脱离社会、脱离群众、脱离生活的现象,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活动。

    第十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课题立项及成果评审、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科研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自觉遵守有关评审纪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准确评价科研成果。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应客观、公正。不能名不符实地滥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评价用语。

    第十七条 填报申请材料要真实可信。在申报课题、职称、优秀成果、国贴省贴专家、核心专家、省管专家等过程中,申报者要如实填写、报送申报材料,不能有弄虚作假行为,不允许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找评委、托关系。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本院声誉和个人形象。不能以本院科研人员的身份,在社会上牟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同意临时借调或受聘于其他单位时,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双方达成的科研工作协议,维护本院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按规定开展科研有偿服务。由本院安排联系的科研有偿服务项目完成后,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本院有关规定,反对通过不正当方式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条 坚持做人、做事、做学问相统一。诚实做人,踏实做事,扎扎实实做学问,努力成为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