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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0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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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管理办法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04 17:12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实现课题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提高课题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委托单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着力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积极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课题包括我院院级课题(含重大招标课题、招标课题、青年招标课题)、省领导圈示课题、涉外课题、横向委托课题。

    第四条  凡是由我院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承担,并纳入我院科研动态管理系统认定分值的其他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管理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院级课题

 

    第六条  申报立项。院级课题确立和发布应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确定研究课题,采取院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全院进行招标。

    1、发布通知。由科研处发布招标课题通知,并从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

    2、组织申报。课题组必须整合院内外科研力量进行申报,申报相关资料在院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书及活页在规定时间内交院科研处。课题的申报还需进入我院科研全过程动态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3、评审立项。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匿名评审,提出意见后,召开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采取评议表决的方式确立,并由院长办公会审查决定后,由科研处向获得立项课题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4、督促检查。课题立项后,重大招标课题、招标课题明确相关院领导和院科研处对课题研究进行全过程督促检查,青年招标课题由院科研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进行督促检查,如课题不能正常进行,应另行组织力量完成。

    5、课题选题、立项到中期检查,再到结项及成果后续工作,统一纳入到我院科研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七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查重通过(重复率不得超过15%)后,组织相关专家匿名评审。

    1、课题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重大招标课题字数在5万字以上,招标课题字数在3万字以上;青年招标课题字数在2万字以上。

    2、重大招标课题、招标课题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应用对策类课题评审理论研究专家2人,实际工作部门领导或专家3人;基础类课题评审组以理论专家为主,并有适当的实际工作部门领导参加。青年招标课题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3、课题评审实行打分等级制,评审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至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4、课题初次评审未通过的,在三个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验收费用由课题组承担。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作撤项处理,追回课题剩余经费,课题负责人在一年内不得申报院级课题。

    第八条  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鼓励课题依托我院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责任人按课题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院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1、院重大招标课题实行采购制。

    2、院重大招标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为3-5万元,招标课题资助经费为2万元,青年招标课题资助经费为1万元。

    3、课题经费采取借支方式,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凭立项通知书按《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借支60%课题启动费。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追加经费时,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重大招标课题可再借支课题经费的20%,招标课题和青年招标课题可再借支课题经费的10%,其余经费待课题结项验收合格后一并结算。

    第九条  建立课题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优秀的项目,予以奖励;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

    1、重大招标课题和招标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或进入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决策的,课题免予验收,并按优秀等次给予1-2万元的奖励;青年招标课题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3000字以上成果,课题免予验收。

    2、重大招标课题、招标课题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课题资助经费的20%给予奖励;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给予课题全额经费;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减少课题经费20%。青年招标课题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课题资助经费的10%给予奖励;被评为合格等次的给予全额资助经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减少课题资助经费10%。

    3、课题如不能按时保质完成,课题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申报院招标课题。

 

第四章  省领导圈示课题

 

    第十条  省领导圈示课题为年度招标项目,项目招标坚持面向全院、整合院外资源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贵州实际,提出既有理论分析又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和措施。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条件及程序

    1、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时间,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两名高级职称推荐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在读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主持过应用对策课题研究的经验;课题组成员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成果。

    3、申请人可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网站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上材料报送科研处。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及检查

    1、成立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社科院学术委员会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课题招标的全部评审工作。

    2、由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对应标者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标者。

    3、评委审阅。评委根据应标者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初评, 写出评审意见。

    4、会议表决。评委会对评委的初评意见集中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中标者。

    5、省领导圈示课题实行跟踪检查制度,院科研处对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时限

    1、课题研究时间原则上为3—6个月,课题组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最终研究报告,部分理论性较强的基础研究课题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2、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课题结项鉴定

    1、课题完成后,课题组提出结题申请,由科研处查重通过后,提交纸质文稿3份送院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匿名评审,并及时将鉴定合格的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课题组进行修改。

    2、研究成果署名权归课题组所有,版权和使用权归课题组和委托方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课题组不得先期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否则,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将追回资助经费。

    3、鉴定未获通过的最终研究成果,由院科研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责成课题组认真修改。如果修改后达到合格要求,准予结项。如仍未能达到要求,终止该课题组的研究,停拨余下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成果报送及转化

    1、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将以院名义全文或摘要报送省领导,作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参考;省社科院将每年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2、课题组需提供鉴定合格的最终研究成果定稿电子文档、4000字的简本和1000字的成果新闻稿各1份送院科研处。科研处统一编辑后发布在我院网站上。

 

第五章  涉外课题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吸收世界各国(地区)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决抵御国际敌对势力对我意识形态的渗透,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科研人员和项目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涉外项目管理的规范有序,多出优秀成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涉外项目指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由我院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作为项目成员的以下项目:

    1、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关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研究、调查以及行动项目。

    2、与关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关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研究、调查以及行动项目。

    3、项目组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将调查资料、研究成果提供给关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关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研究、调查以及行动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和承担涉外项目的科研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增强政治观念,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1、设立院涉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涉外项目管理工作。

    2、申请和承担涉外项目的科研人员应遵循申报程序,遵守管理规定。

    3、项目申请立项过程提交给委托方的文字材料需复印1份报科研处备案。项目立项后,项目责任人须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申请书、立项合同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

    4、项目实施中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名称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委托方变更、项目因故中止或撤消、项目成员因项目需要出境等,须及时书面报告科研处。

    5、我院科研人员开展涉外项目调查,需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阅签字后,经院涉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方可报送委托方。对经审阅后同意报送的项目内容,不得变动。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删除。

    第二十一条  涉外项目经费管理参照院级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横向课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课题是本院科研人员通过订立合同或以其它形式从外单位所取得的各类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立项时,课题负责人需填写《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登记表》,并将加盖有委托方(合作方)公章的委托书(协议、合同)交科研处。科研处依据课题经费预算使用等提供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课题管理实行经费预算制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依据经费预算负责课题经费的审核、签批。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应将课题成果、课题结项相关材料复印件及1000字新闻稿交院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书应重新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在研究过程中如出现合同纠纷,由课题组长负责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各类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益。积极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出版,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院学术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纳入院统一资助出版计划或展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