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电子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我院用电子设备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及维护、维修。
第二条 全院公用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外设、笔记本电脑、网络系统、会议室音响系统、复印机、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各部门需要使用应提前与图书信息中心联系,并视具体情况办理相关手续,由图书信息中心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电子设备(含笔记本电脑)由部门使用,设备所有权归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其中笔记本电脑应明确专人保管。
第四条 使用者应保持电子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卫生。下班时,请务必关机并切断电源。
第五条 使用者的个人资料,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个人介质上。特别是保密资料不得存储在公用计算机或联通互联网计算机上,非相关人员严禁私自复制。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严禁使用公用计算机玩游戏、炒股等。
第六条 计算机内重要资料,应至少每周备份一次。
第七条 任何私人的光盘、U盘在计算机设备上使用之前应进行杀毒处理。
第八条 根据省保密委员会有关党政机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的保密要求,我院各部门的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凡涉密资料一律到院涉密计算机房处理。
第九条 我院各部门上网计算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点击不熟悉的网站,若出现非法链接反动及淫秽网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人或部门负责。
第十条 如果遭到非法攻击或计算机速度突然变慢,应及时向图书信息中心反馈。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