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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 2014-06-0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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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6-04 17:24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根据贵州省保密委员会《省保办通字[2004]17号》通知、黔密发【2007】1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院在计算机上处理的文件信息秘密安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省内其它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本院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等有关国家、行业和本单位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二条 涉密信息指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政策和企业重要技术等方面保密内容的文件或资料。如:政府文件、财务信息、重大项目技术文档等。

    第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递。

    第四条 凡是密级以上信息不准在院网和院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涉密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五条 涉密信息的交换,应采用光盘独立操作。

    第六条 涉密媒体指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物理载体,如计算机、光盘、U盘、纸张等。

    第七条 院涉密机房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断,避免任何形式的物理连接。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中间计算机应标明、设密码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条 涉密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一条 对于关键的涉密记录媒体,如光盘等,在携带和保存时,要有防拷贝和信息加密措施,一旦出现泄密情况应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涉密媒体如光盘等不再使用时,应及时交由涉密机房销毁。

    第十三条 院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部门领导应经常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强化职工网络保密意识。要广泛、深入开展网络安全、尤其是技术保密知识的教育,把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安全防护的学习与教育有机统一起来。对涉密信息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强化其保密意识,切实提高其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院保密委应依照本条例经常性地对本单位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涉密机房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如果发现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系统泄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导致泄密,给国家、行业、企业造成危害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和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社科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2013年12月2日